关于《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的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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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任、各位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各位委员:

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,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起草了《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)。现就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的起草情况和有关问题,作如下说明:

一、修订《条例》的必要性

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,是一项利国利民、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,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,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,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。省人大将修订《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》列为2024年重要立法项目之一。我省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,条例实施二十多年来,对于推动我省档案事业发展、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及档案工作的实践创新,档案保管、查询服务、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,档案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、新挑战。2020年6月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,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档案法在文本结构、立法内容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拓展,对档案事业管理、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、档案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作出了新的规定,对新时代做好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目标、新任务、新要求。2023年12月29日,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,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,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。对照全面修订后的档案法和《实施条例》,我省条例内容已显滞后,缺少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内容,不能适应新时代我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。为此,根据中央及省委关于档案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档案法,紧密结合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实际,对我省现行条例及时进行修订,非常迫切、十分必要。

二、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的形成过程

2023年12月,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以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小平为组长的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起草工作专班,组织工委精干力量,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档案法等法律的基础上,充分借鉴天津、山西等省市的立法经验,会同省级档案主管部门、郑州大学法学院专家组共同起草了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初稿。之后,又3次邀请省司法厅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议修改。3月上旬将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发送至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、省直有关厅局、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,同时依托网络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。共收到意见建议116条,立法专班逐条进行了研究分析,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采纳吸收,采纳48条。4月中旬,根据各方面的意见、建议,教科文卫工委会同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省司法厅、郑州大学的有关专家等,再次对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修订过程中的疑点、难点部分逐条进行论证,将修改稿呈送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,形成了目前的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。5月20日,教科文卫委员会将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起草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,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。

三、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的主要内容

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共9章66条,包括总则、档案机构及其职责、档案的管理、档案的利用和公布、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、档案信息化建设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依据《档案法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省工作实际,对档案工作做出了各项规定,其中需要重点说明的主要内容如下:

(一)关于档案工作管理机制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,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、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进道路上,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个重大原则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,进一步提升档案治理效能,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,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,强化档案工作的政治属性,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;为明确档案工作职责分工,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;规定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利用、移交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。同时,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新要求,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增设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、重特大事件档案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和科研档案、涉密档案、专业档案等条款,提升特殊档案利用效能。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,还增加了科研创新、交流合作、档案服务社会化内容,凸显地域档案管理特色。

(二)关于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利用。红色档案作为重要的红色资源,是传承红色基因、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。为彰显和发掘我省红色档案资源,加强“焦裕禄精神、红旗渠精神、大别山精神”等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红色档案收集整理和研究利用,弘扬伟大建党精神,服务文化强省建设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专章规定了“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”,共设9个法条,从基本概念、调查认定、征集收集、保护管理、适时公布、开发利用、红色研究、红色教育、联动机制等方面予以系统规定。

(三)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。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,档案工作环境、对象、内容发生巨大变化,迫切要求创新档案工作理念、方法、模式,加快全面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数字化转型战略,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,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增设“档案信息化建设”专章,从政府职责、档案馆等职责、数字档案馆、电子档案、档案数字化、电子档案效力、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。

(四)关于档案工作监督机制。为压实档案安全管理责任,做好档案安全事故防范,加强对安全事故的管控与追责,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增设“监督检查”专章,明确了档案工作的监管事项和重点领域,建立了档案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与执法协作机制。

以上说明和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,请予审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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